(2017)皖122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邰文侠与邰东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文侠,邰东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717号原告:邰文侠委托代理人:王永海,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候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东明.委托代理人:张梦华,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杨新行政村邪街巷70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07188768.系被告儿媳。委托代理人: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文侠与被告邰东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文侠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文侠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邰文侠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