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委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委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NUTRAN,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江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2099.25元,支付至2014年12月15日的借款利息11040.52元,支付至2014年12月15日的逾期利息2902.54元,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52099.25元为基数,利率按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2、若被执行人吴江��履行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吴江以车牌号为湘K3WU**、车架号为LVSHBFDC0BF202344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的部分归被执行人吴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吴江清偿;3、负担本案受理费1451元,公告费100元;4、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3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永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