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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868-1号原告:司某,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闫玉林人民陪审员  范兆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