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868-1号原告:司某,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闫玉林人民陪审员 范兆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