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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810号原告:谢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徐某某,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与被告徐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