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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回执字第0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军、鲁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军,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263-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孙培颖。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住包头市固阳县西斗铺镇。被执行人鲁艳,女,汉族,住包头市固阳县西斗铺镇。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徐军、鲁艳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回民二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有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俊审 判 员  张朝民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