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束培虎束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培虎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束培虎束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逮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束培虎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束培虎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束培虎束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农商银行前,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的益豪YH125A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后束培虎束某将该车推至更合镇越野摩托车维修部未取回。现被盗车辆已经追回。2.2016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束培虎束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罗丹村梁氏宗祠前,盗走被害人梁某放置于此处的一辆嘉陵牌青色男装两轮摩托车。现被盗车辆已无法追回。3.2016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束培虎束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停步村曾某住宅门前,盗走被害人曾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125C益豪红色男装摩托车。现被盗车辆已无法追回。4.2016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束培虎束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接源南街9号,盗走被害人岑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雅奇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后束培虎束某将该车推至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社区罗记维修店换锁未取回,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束培虎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束培虎束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束培虎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束培虎束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梁某、曾某、岑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佛山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束培虎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束培虎束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束培虎束某被抓获时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束培虎束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部分被盗车辆已被追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束培虎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