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土菊与贾保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土菊,贾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江土菊,农民。被执行人贾保安,退休教师。本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保安现在在监狱服刑,其暂无偿还能力。鉴于此,申请人自愿撤回(2016)冀0426执1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26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