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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梅诉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126号原告(被反诉人)王梅。被告(反诉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反诉人)王梅诉被告(反诉人)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反诉人)王梅、被告(反诉人)王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反诉人)王梅、被告(反诉人)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被反诉人)王梅、被告(反诉人)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由原告(被反诉人)王梅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