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谭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3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414。2016年1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黄某(已判刑)与被害人王某存在经济纠纷,因王某要求黄某还款时有威胁行为,为了报复,2015年11月10日1时许,黄某纠集被告人谭某以及杨某(已判刑)、“阿航”等另外三名男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路某号,通过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了王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0元及价值人民币689元的魅族手机1台。黄某还迫使王某当场用手机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400元,后王某借机逃走,黄某又通过手机微信以不告知密码就不归还手机胁迫王某向其告知手机支付宝的密码,并将王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93元转走。当日18时许,黄某应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某夜总会门口,打算让王某以人民币500元赎回手机时,被预伏民警人赃并获(手机已缴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016年1月1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网吧抓获被告人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手机聊天截图,同案人黄某、杨某在侦查阶段的阶段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受黄某纠集参与犯罪,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但未参与分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