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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兆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44号罪犯王兆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兆科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3)滨刑二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兆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兆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兆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兆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兆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