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银辉与陈平辉、李小鉴、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辉,陈平辉,李小鉴,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311号原告陈银辉,男,1975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聪怀、陈华列,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平辉,男,成年。被告李小鉴,男,1968年8月3日出生。被告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梅岭镇玄钟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67300258M,法定代表人李小鉴。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银辉与被告陈平辉、李小鉴、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银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银辉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子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