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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温广才与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广才,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047号原告:温广才,司机。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定代表人:姜金才,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靳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伟胜,该公司职员。原告温广才与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广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广才撤回对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