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左定强与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定强,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8行初43号原告左定强,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09-4。法定代表人赵福宇,主任。委托代理人梅某,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定强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定强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左杨琴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