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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祖宁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47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起,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区洛浦街西一村新风街38号商铺开设赌场,聚集人群赌博并抽水渔利。2016年1月1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以及参赌人员杨某乙、陈某乙、唐某甲等八人(均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杨某乙、陈某乙、唐某甲、马某、朱某、杜某、蔡某、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台、扑克牌予以没收销毁,赌资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