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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东与被执行人李亚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7104执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金东与被执行人李亚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辽铁通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亚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金东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召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货物损失39199.61元,被执行人李亚辉已自动给付剩余货物损失37707.3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亚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辽铁通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国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