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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淑丽与肖领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丽,肖领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荣崖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姜淑丽,居民。被告肖领娣,居民。原告姜淑丽与被告肖领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姜淑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