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淑丽与肖领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丽,肖领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荣崖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姜淑丽,居民。被告肖领娣,居民。原告姜淑丽与被告肖领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姜淑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