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跃年。被执行人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法定代表人吴祖仁。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2016年2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相应权利。2016年4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执行预告书》,申请人逾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现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海宁市仁立制衣有限公司至今尚欠案款4787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20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代理审判员 施国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