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海东与张卫东、肖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东,张卫东,肖永军,魏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885号原告:刘海东,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卫东,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永军,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敬军,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张卫东、肖永军、魏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海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卫东、肖永军、魏敬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东撤回对被告张卫东、肖永军、魏敬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原告刘海东负担。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