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学坤与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努尔波拉提·哈依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坤,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努尔波拉提·哈依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男,哈萨克族,1982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哈德勒汗·阿合买提,男,哈萨克族,1969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尔波拉提·哈依沙,男,哈萨克族,1978年8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与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努尔波拉提·哈依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努尔波拉提·哈依沙支付李学坤案款397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学坤要求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努尔波拉提·哈依沙应给付案件款3971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努尔波拉提·哈依沙进行“四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努尔波拉提·哈依沙的银行卡,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恰尔格孜、哈德勒汗·阿合买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学坤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虎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