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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车大龙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8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别名欧×),男,1988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6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富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及辩护人张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车×伙同杨×(另案处理)、梁晓敏(另案处理)非法组织王×(男,29岁)、宋文举(男,26岁)、黄永林(男,18岁)在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血液中心内,向他人出卖血液。被告人车×于2016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车×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车×的供述,证人王×、杨×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献血证,献血登记材料,到案经过以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车×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