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汉立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立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立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源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曾文特,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兴路34号第2号楼201、202号。法定代表人易浩,总裁。申请执行人武汉立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5日权利人武汉立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武汉立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款108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272元、执行费15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