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金元、张华明组织卖淫罪,吴某、杨某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元,张华明,吴某,杨某,曾某,郑某,许某,黄某,李某,强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元,曾用名黄朝柱,个体经营者。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华明,化名“小海”,无职业。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无职业。2015年9月27日因介绍容留卖淫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10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由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职业。2015年9月27日因介绍容留卖淫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10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由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余靓,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无职业。2015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10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温建寅,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无职业。2015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10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私营业主。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明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无职业。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职业。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11月26日被新疆沙湾县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强某,无职业。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11月26日被新疆乌苏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韩某,无职业。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11月26日被新疆乌苏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元、张华明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杨某、曾某、郑某、许某、黄某、李某、强某、韩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乔乔、康庆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十一名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黄金元在黄石港区汉唐养生馆经营足疗生意。同年9月初,黄金元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张华明、许某。经双方协议,黄金元、张华明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黄金元作为甲方,提供汉唐养生馆作为卖淫嫖娼活动的场地,负责收取嫖资及财务管理;张华明作为乙方,负责汉唐养生馆卖淫嫖娼活动的日常经营。随后,黄金元安排被告人吴某负责汉唐养生馆的财物管理工作,安排黄某负责楼层管理工作,并招募卖淫女交由张华明管理。张华明招募被告人杨某、曾某、郑某、强某、韩某等人作为客户经理通过发卡片、微信的方式招嫖、接待嫖客;还安排被告人李某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管理,并招聘多名女性在汉唐养生馆从事卖淫活动。张华明承诺分给许某等人扣除提成后乙方分成的10%股份。9月16日,汉唐养生馆重新开业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养生馆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尹某二人,并扣押汉唐养生馆经营账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元、张华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杨某、曾某、郑某、许某、黄某、李某、强某、韩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九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黄金元、张华明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杨某、曾某、郑某、许某、黄某、李某、强某、韩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元辩称:其没有招募卖淫女到养生馆卖淫,“小燕子”和王某都是别人介绍来的,其只是将她们介绍给张华明,由张华明决定是否留用;其不参与经营,不知道张华明他们如何分配收入,也不认识那些客户经理;黄某和吴某原本就是在养生馆工作的。被告人黄金元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元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黄金元并未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汉唐养生馆的经营是由张华明负责,黄金元只负责提供场地、收取营业款,被告人黄金元的行为应当定为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金元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被抓获时,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网上逃犯,应当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吴某、杨某、曾某、郑某、黄某、李某、强某、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系受“小韩”的邀约到黄石来从事协助卖淫活动的,只是领取招嫖、接待提成,并未享受过股份分红,也不知道有10%股份分成的事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没有参与管理,且系初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曾某是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在行政拘留期间,其主动于同年10月8日交待自己协助卖淫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曾某既未参与管理,也未带卖淫女到养生馆从事卖淫,更未分得股份,应属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或缓刑。被告人强某的辩护人提出,强某只是以发放名片的方式招嫖并接待嫖客,领取提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心智尚不健全,从事犯罪行为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与其他有股份或固定工资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区分,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并未在汉唐养生馆参与经营,也未担任客户经理招嫖或介绍卖淫女到养生馆卖淫,只是收到张华明两次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给其的分成共计200元。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只是通过“小韩”认识张华明后,又经人介绍认识了黄金元,黄金元与张华明洽谈汉唐养生馆合作经营的时候,许某并未参与,只是基于其介绍双方认识达成了合作,因此在汉唐养生馆开业后,张华明给他两次10%股份的分红,许某并不是主动参与,也未积极策划、组织、实施,对该养生馆的经营内容不知情,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黄金元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汉唐养生馆经营足疗生意。同年9月初,黄金元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华明、许某。经双方协商,约定由黄金元作为甲方,提供汉唐养生馆作为卖淫嫖娼活动的场地,负责收取嫖资及财务管理;张华明作为乙方,负责汉唐养生馆卖淫嫖娼活动的日常经营。双方还约定,卖淫女提成嫖资的60%,黄金元在剩余的40%嫖资中再按60%提成,余下的40%由张华明自行支配。随后,黄金元安排此前已在汉唐养生馆工作的被告人吴某、黄某分别负责汉唐养生馆的财物管理及楼层管理工作,由其负责给吴某、黄某发工资,并介绍两名卖淫女给张华明,还为张华明垫付了第一次印制招嫖卡片的资金。张华明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曾某、郑某,并由杨某邀约被告人强某、韩某等人作为客户经理,通过发卡片、微信的方式招嫖、接待嫖客;招聘多名女性在汉唐养生馆从事卖淫活动,由张华明根据每个卖淫女的身材长相确定不同的卖淫价位,还安排被告人李某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管理,并参与卖淫。9月16日,汉唐养生馆重新开业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对汉唐养生馆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尹某二人,并扣押汉唐养生馆经营账目。期间,张华明每天根据吴某提供的收支帐目,按照每个客户经理接待嫖客的数额发放提成,并两次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曾某、郑某、许某发放股份分红。同时,吴某、黄某兼做客户经理介绍嫖客到汉唐养生馆嫖娼,张华明亦按约定给二人发放招嫖提成。另查明,被告人张华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曾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另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某、被告人黄金元证实:2015年7月初,其从他人手上接了汉唐养生馆做足疗生意,到9月份,因为洗脚技师少,又没有客源,其通过港湾足道老总认识了襄樊的林总和一个荆州人,荆州人带来“小海”(姓张)和姓陈的胖子(陈经理),9月10号左右,其和“小海”谈合作的事情,约定他们从事卖淫活动,其不参与经营,只负责场地和设备,店方与卖淫女四六分成,店方的四成中,其分六成,“小海”团队分四成,收银由其负责,第二日结算头天的营业额。“小海”是2015年9月16日进场经营,18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25日晚上就被查获了。其聘请吴某负责收银,黄某负责楼层及两个清洁工管理,卖淫女都是“小海”带来的,其介绍了两个卖淫女,“小燕子”上了四天班,王某在公安机关查获当天被拘留了,其知道“小海”带人通过发卡片、聊微信的方式招嫖,第一次印卡片的费用是其出的,卡片的样式由“小海”提供。听说小姐分几个档次,嫖客付现金或刷卡结算。其还为“小海”在路边摊买过五张移动电话卡。2、被告人张华明证实:2015年9月初其通过“小韩”认识“老徐”(真名不知道),小韩和老徐商议,由其负责管理汉唐养生馆的日常经营,并说老徐已和对方老板黄金元谈好了,黄金元负责出场地、设备、资金,其代表小韩、老徐和其他合伙人作为乙方全权负责日常经营,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9月13日开始筹备,18日由其代表乙方与甲方签合同,开业是2015年9月16日,25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协议中甲方是黄金元、吴某,收入占六成,乙方负责营销、组织卖淫女及培训,收入占四成。乙方有小韩、老徐、其、郑某、曾某、杨某、王某为合伙人,在四成收入里分别发放10%的收益,余下作为日常开支,其每日做好帐目,收取乙方收入后通过微信发给大家。甲方吴某在经营中负责收银,将每日收入的40%交给其,其负责日常经营和乙方财务。其和客户经理通过发卡片、聊微信介绍服务内容,并接听嫖客的电话,带嫖客去包厢挑选卖淫女,服务之后由吴某负责收取嫖资。乙方的七名合伙人中,小韩、老徐只是谈场所、召集合伙人,其他五人做客户经理,黄金元招聘了黄某,小韩招聘了李经理、张经理(真名韩某)做客户经理,这三人不拿分成,每成功一名嫖客奖励50元,自来的嫖客如果接待成功,一名奖励10元,其与郑某、曾某、杨某、王杰除了分成,每成功一名嫖客也奖励50元,其还请了一名师姐(甜甜)培训、管理卖淫女,她自己也卖淫。其根据卖淫女的长相定的价位为500、600、700、800、900元。嫖资由甲方收取,乙方的40%由其发放。因为小韩是召集人,老徐洽谈场地,其和客户经理每人带一个卖淫女来,所以可以分成。其带了“佳佳”,郑某带了程某,程某又带了熊某,曾某带的还没到,杨某带了“小雅”,王某带了“笑笑”,黄经理带的“菲菲”还未上班,李经理带来师姐,张经理带了小蔡,黄金元招聘了“小雅”、“小燕子”。此外,被告人张华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几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3、被告人杨某证实:其是做营销经理,在外发卡片,并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带客户到养生馆,为客户介绍服务项目,挑卖淫女,每成功一个提成50元,自己来的顾客接待成功后提成10元。汉唐养生馆于2015年9月16日到25日经营,老板姓黄,日常负责是海经理,下面就是其、曾某、陈经理、张经理共5个营销经理,其在店里自称“刘经理”,还有财务吴经理,楼层主管黄经理,他们二人兼职营销,海经理作为经营团队的总经理,自己也做营销。帐单上有手机号的就是经理招的嫖客,没有手机号的是自来的,卖淫女有十名,还有一个师姐专门培训她们,艺名叫“甜甜”,她自己也卖淫,一般每天到岗的有七、八人。其是小韩(真名不祥)介绍的,与强某(李经理)和韩某(张经理)一起来的,当时其女友程某、强某的女友“甜甜”,韩某的女友蔡某也一起来了,三个女的都做卖淫女。其共计介绍了20位嫖客,加上自来的一位,共计收入1010元。4、被告人吴某证实:其在汉唐养生馆负责收银,2015年7月底开始筹备,9月16日正式营业,提供性服务,老板是黄金元,卖淫价格有500、600、700、800(有时900)四个档次,以长相和身材为区分,平时经营由海经理主管,下面有五六个营销经理,分别为刘、曾、李、陈、张,有一个分管楼层的黄经理也带着做营销,其有时也介绍朋友来,专职营销经理在外发卡片招揽客户带到养生馆,每做成一笔提成50元,营销经理要给客户讲解服务流程,卖淫女与公司是六四分成。公安机关查获的深棕色皮套帐本是公司的帐本,是海经理根据其每天的记帐做的各营销经理每天订房数量、提成金额、每日各种价位的单子数量、收入总额及技师、公司分帐内容。另一个帐本是其从2015年9月16日记的帐,包括每单生意的房间号、技师号、上下钟时间、价格、营销经理及客户手机号。海经理写的房费是扣除60%技师收入后公司所得现金,甲方提成是黄金元的收入,乙方提成是以海经理为首的团队收入,乙方纯收入是扣掉介绍提成每人50元以外的团队收入。海经理自称阿海,四川人,刘经理是营销经理杨某,陈经理是郑某,李经理是营销经理,具体身份不祥,吴经理是其,黄经理是分管楼层管理的,曾经理是曾某,张经理身份不祥。有十一个卖淫女,嫖资由其收取,养生馆一共10个房间。其一共提成了250元。此外,被告人吴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几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5、被告人曾某证实:其是通过海经理介绍到养生馆上班的,这个地方是从事卖淫的,主要通过发卡片和微信的方式招嫖,有七名客户经理,海、吴、刘(杨某)、陈(郑某)、李、张,还有九个卖淫女,小雅、笑笑、小蔡、熊猫、师姐等,老板姓黄。卖淫女由师姐管理,经理发卡片和通过微信招嫖,吴经理负责帐目管理,海经理负责店内的一切事务,黄老板不是每天到店里,他一般只与海经理联系。发的卡片上印了美女图像,还通过微信加好友招揽嫖客,告诉对方有需要打电话,嫖客来后,其就带嫖客去挑卖淫女,有500、600、700、800、900五个不同价位,每天有十多个嫖客。若是招来的嫖客,就个人得50元;若是自己来的嫖客,经理接待成功得10元。其来黄石后,是海经理负责吃喝,住在会所内。庭审中,被告人承认其除招嫖的提成50元以外,还收到过张华明给的一二次股份提成。6、被告人郑某证实:其之前在咸宁和海总(张华明)一起做卖淫嫖娼的业务,2015年9月12日接海总的电话后到黄石,认识了黄金元,一起谈了汉唐养生馆由海总经营,海总和黄总签订了合同。其做客户经理并化名“陈经理”,14日、15日海总带其和曾某、刘经理(杨某)去发卡片,同时接听嫖客电话,带客户到汉唐养生馆并介绍服务,16日养生馆正式营业,其就做成了两单,每一单提成50元,钱是吴经理第二天给的。卖淫女按个人条件定价格,按嫖资的60%提成,剩下的黄老板拿走60%,另40%由海总分配给客户经理,其介绍了19个嫖客,提成950元,加一个自来嫖客10元,共计收入960元。海总为了让大家死心塌地跟他一起干,就给每个客户经理10%的股份,每天做完业务后,第二天给大家股份提成和每单提成,其一共拿了1360元。海总负责日常经营,其与刘经理、曾经理都做业务,吴经理负责财务,黄经理负责楼层,李经理做业务,师姐负责卖淫女的培训,她自己也做性服务。卖淫价位有500、600、700、800(900)元。其和女朋友汪某一起来的,叫“小雪”,海总规定业务经理必须带一个卖淫女来,刘经理(杨某)带了一个,曾经理的女友还没来。刘经理(杨某)叫来了李经理、张经理,张经理的女友是小蔡,李经理的女友是师姐,25日被抓的卖淫女是黄总聘用的。此外,被告人郑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几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7、被告人许某证实:2015年9月10日左右,林总通过荆州的朋友老宋找到其,问其有没有卖淫女可以介绍给他,其就到黄石与汉唐养生馆黄总见面,通过“小韩”(男,重庆人)认识“小海”,其带小海与黄总谈带卖淫女到养生馆经营的事情,小海说给其和小韩每人10%股份,当时还有一个叫“陈胖子”的人在场。9月16日养生馆开业,平均每天十来个客人,小海每天给其发微信,将收入情况写在上面,并将10%的分红用微信发给其红包。小海喊其“老徐”,小韩叫其“许总”,黄总喊其“小徐”。因为是其介绍的场所,小海给其及小韩10%股份作为报酬。10%股份是小海这边应得钱的10%,至于小海和黄总谈的房费(除掉卖淫女的提成之外的钱)如何分成其不知道,他们签了合同,小海给其发了两个微信红包,一个130元,一个80元。其知道他们是做卖淫活动,通过发卡片的方式招嫖,卖淫的标准是500、600、700、800这些档次。具体细节不大清楚。其是通过荆州的朋友认识小韩,小韩就联系小海来汉唐养生馆搞卖淫活动。此外,被告人许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几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8、被告人黄某证实:其在汉唐养生馆任大堂经理一职,月工资3000元。2015年7月,养生馆主要是做按摩推拿,吴某当时在养生馆上班,负责财务,生意比较冷淡。9月初海总带了一个团队来,与黄金元签订了协议,店里由海总负责,每来一个嫖客,进行一次交易,除开卖淫女的费用后给黄金元60%。9月16日养生馆重新开业,新招了客户经理和技师,提供性服务从事卖淫活动,收费有500、600、700、800、900元。开业当天,海总对客户经理说,每带一个客人来,就提成50元,9月25日其请假回家了,之后就听说养生馆被公安机关查了。养生馆除黄金元外,有其、吴某、清洁阿姨,六七个客户经理(李、曾、刘等),六七个技师(师姐、小雅、小燕子等),客户经理每人都有各自的卡片,印有电话、称谓、微信,他们到处发卡片,通过微信招嫖,客户经理主要靠招嫖赚钱,带一个客人来提50元,客人自己来,客户经理接待就提10元。技师就是卖淫女,提供性服务,收入是嫖资的60%。每一单生意,卖淫女得嫖资的60%,50元给客户经理,剩下的黄金元得60%,海总得40%。吴某负责财务,有时也带客人来,工资由黄金元发,每月2500元左右。其介绍的嫖客有三四个人,提成170元。公安机关查获的帐本上,有卖淫的日期、房间号、技师的编号、收费标准、客人的手机四位尾号、刷卡或付现金等内容,房间号前面的字代表是谁带来的客人,9、被告人李某证实:其于2015年9月17日去汉唐养生馆上班,18日正式营业,除自己做卖淫工作外,还做“师姐”管理卖淫女的礼仪培训以及管理工作,其按海总定的档次给卖淫女发工号牌,按牌头的号码定价格,一般是500、600、700、800、900元。其男友强某在养生馆自称“李经理”,当客户经理,发名片、接电话、接待上门顾客,杨某自称“刘经理”。和其一起来汉唐养生馆的还有“小雅”、“小蔡”、小蔡的男友韩某是“张经理”。养生馆的老板姓黄,经营者是海总,吴某收银,听海总说吴某也是老板。某0、被告人强某、韩某证实:2015年6月份,其二人与杨某、李某、蔡某、“小雅”(真名不清楚)六个人在江西吉安的养生馆打工。8月份的一天,杨某对大家讲,“老海”告诉他打算在黄石搞个养生会所,希望大家都到黄石去,当时大家都答应了杨某的提议。9月份的一天,其二人与杨某、李某、蔡某、小雅一起到黄石,杨某联系了老海,他安排大家住在汉唐养生馆内,并给每人一张手机卡和一些印有“东莞一条龙服务”字样的卡片,大约过了一星期,养生馆就开始营业,老海安排大家每天到外面发卡片,带人到店内消费。开业七天左右,9月25日晚上,公安民警检查养生馆,抓获一对卖淫嫖娼的男女,其二人与老海等人当时就跑了。汉唐养生馆主要是提供性服务,也就是卖淫,其中有老海、杨某、曾经理、陈经理、吴经理、以及其二人等客户经理,还有李某、小雅等十多名卖淫女。老板姓黄,很少来店里,具体的事情由老海负责,所有经理主要是发卡片招嫖,另外就是日常站岗放哨。吴经理收银,卖淫女从事卖淫,李某负责对店内的卖淫女进行管理。收费标准500、600、700、800、900元五个档次,每天大约十多人来嫖娼。其二人的工资主要是按带嫖客的多少计算,每个提成50元,自来的客人谁接待就提成10元。韩某是“张经理”,大概带了五六名嫖客,还有二三名自来的嫖客,分了大约270元或320元。强某是“李经理”,收入大约三四百元,具体以帐本为准。(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实:2015年9月16日晚,其按照此前在车窗上发现的一张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后,到了芜湖路汉唐养生馆。陈经理接待时介绍是莞式一条龙服务,其选了一个800元的卖淫女。其是刷卡支付嫖资的。卖淫女的相貌记不清了,陈经理是一个偏胖的30多岁男子,说外地普通话,有较浓的胡子。2、证人张某乙证实:2015年9月24日晚,其在汉唐养生馆门口被一个四川口音的男子带进去后选了一个800元的卖淫女。其是刷卡支付嫖资的。3、证人尹某证实:2015年9月25日晚,其在汉唐养生馆嫖娼时被抓,还未付款。4、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9月25日晚,其在汉唐养生馆为一个男子提供性服务时被抓获。其是用韩筱雅的假名应聘的。5、证人蔡某证实:其于2015年9月19日到黄石汉唐养生馆上班,是李经理带去的,海总给其定的是800元标准,实际就是做性服务,每笔生意在第二天由吴经理或海总给其提成450元。6、证人汪某证实:其于2015年9月14日到黄石后,由张经理安排在汉唐养生馆,工号588,艺名“小雪”,养生馆收费标准有四个档次,服务项目大同小异,就是提供性服务,费用由前台收取,卖淫女与养生馆按四六分成,做500元的得300元,营销经理与养生馆如何分成不清楚,客人是由营销经理招来的,有的是他们的熟人,有的是发名片联系,有的通过微信邀约,只要有客人来,卖淫女就由营销经理带到客房上班,由客人挑选,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养生馆是9月16日开业的,老板是黄金元,平时很少来,日常经营由海经理管理。(三)书证1、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汉唐养生馆扣押了帐本、入职申请表、记帐表、服务单、服务流程卡等相关涉案物品。2、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部分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以及被告人杨某、吴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各自的到案情况及户籍登记内容。4、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强某、韩某、李某在外地公安机关被羁押的情况。5、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华明被抓获时,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咸宁警方通缉的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任光发。(四)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黄金元当庭辩称,其没有招募卖淫女到养生馆卖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金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已明确承认卖淫女“小燕子”、王某都是其介绍给被告人张华明的,被告人张华明亦证实“小燕子”、王某均是黄金元介绍招募的,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元、张华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招募、容留的方法,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杨某、曾某、郑某、许某、黄某、李某、强某、韩某在黄金元、张华明组织的卖淫活动中起到帮助作用,其九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十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黄某、李某明知被告人黄金元、张华明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然分别给予财务管理、楼层管理、卖淫女培训管理的帮助作用,且吴某、黄某各自兼做客户经理,被告人杨某邀约被告人李某、强某、韩某等人一起为被告人黄金元、张华明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其四人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被告人曾某、郑某、许某、强某、韩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金元的辩护人提出,黄金元未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汉唐养生馆的经营是由张华明负责,黄金元只负责提供场地、收取营业款,黄金元的行为应当定为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黄金元与张华明在实施共同犯罪之前,已明确约定,两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由黄金元提供场地、收取营业款,张华明负责经营,其二人对组织卖淫行为系分工协作的关系,只是分工负责的内容不同,黄金元招募卖淫女的行为进一步证实其伙同张华明实施组织卖淫的事实,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张华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金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曾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虽然是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其是公安机关对汉唐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抓获的,同时到案的被告人吴某、杨某在9月26日的供述中已交代了其九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实际掌握了曾某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其虽然于同年10月8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因其罪行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不能以自首论,故对此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华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二○年五月三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曾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郑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许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一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强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韩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康庆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