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伍某慧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浙0110刑医解1号申请人伍某慧,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被强制医疗人伍某的父亲。被强制医疗人伍某慧,男,1990年11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现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申请人伍某一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伍某慧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某一称,被强制医疗人伍某慧经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现已经康复,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并向本院提供了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请求依法决定解除其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杭余刑医字第9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伍某慧进行强制医疗,并送交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执行。立案受理申请后,本院依法调取了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被强制医疗人伍某慧经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治疗,精神症状已基本消失,情绪稳定,情感反应适切,自知力基本存在,药物治疗的依从性好,治疗效果佳,对自己以前的行为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出院以后的生活也有打算,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组织专家对伍某慧进行综合诊断评估,结合伍某慧住院期间的临床表现及日常的诊断评估,认为伍某慧目前精神疾病处于缓解期,病情稳定,目前已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建议解除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本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伍某慧经强制医疗机构强制医疗及诊断评估,目前精神症状已基本消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强制医疗人伍某慧解除强制医疗。二、由伍某慧的家属对被解除强制医疗人伍某慧严加看管和医疗。审 判 长 俞 潇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