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天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宁陵县黄岗金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黄岗金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31号申请人河南天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天硕粮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宁陵县黄岗金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申请人河南天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陵县黄岗金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