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5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英,女,1942年4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工商银行家属楼(户籍所在地:公主岭市东三街广胜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2日对被告人张玉英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英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书记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玉英故意隐瞒其丈夫李忠清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38921.7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玉英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违法所得已经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票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玉英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