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常海与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90号原告常海。被告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与被告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位于××的鱼台房权证鱼台字第××号及鱼国用(2010)第0827010002号土地使用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鱼台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鱼台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鱼国用(2010)第0827010002号土地使用证。三、查封担保人闵联中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检察院房改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