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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袁金星与王保生、王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星,王保生,王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061号原告袁金星,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理,上蔡县司法局朱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生,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全生,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保生,基本情况同被告王保生。系被告王全生之弟。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金星与被告王全生、王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金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