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水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海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丰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高月鹏审判员 邹凤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