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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忠宏与邰江荣、周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宏,邰江荣,周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188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宏(曾用名周忠红),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邰江荣,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周坚明,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周忠宏与邰江荣、周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坚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