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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008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秦玉霞,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