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县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德胜与马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胜,马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胜,男,回族,1961年5月3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执行人:马金华,男,东乡族,1956年8月1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马金华系低保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马德胜谈话,申请执行人马德胜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