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平与张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2436号原告朱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辉、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铮铮,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道信,个体户。原告朱平诉被告张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平的委托代理人张辉、被告张铮铮的委托代理人陈道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平诉称,2012年12月9日,被告张铮铮向我借款25万元用于经营,约定借期1个月,逾期加付每天1000元违约金。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5万元、逾期违约金1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铮铮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张铮铮借款后已经偿还的本金12万元应予以扣减。原告当初借款明知是给他人使用,非被告张铮铮本人用于经营。被告张铮铮目前未婚,外出打工挣钱偿还,且其父母也愿意代为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平出示的《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朱平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借期1个月,定于2013年1月9日一次归还本金。逾期加付每天1000元违约金。借款人张铮铮(签名并按指印),借款日期2012年12月9日……”。原告出借该笔借款后就上诉借款本息向被告索要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1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朱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张铮铮尚欠本金及违约金没有偿还。原告选择仅向被告张铮铮主张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借据中没有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应视为无利息。被告张铮铮关于已经偿还12万元为本金抗辩的证据不足,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自借款到期次日(即2013年1月10日)起属于逾期,按照双方约定开始计算违约金。庭审中原告自认为约定违约金逾期每天加付1000元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月利率3%,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计算,已偿还的本金为34634.64元,应再偿还的本金为215365.36元。2014年1月8日、2014年8月14日被告分别偿还的1万元,间隔时间较长,且不足以弥补相应期间的违约金,应优先冲抵违约金。故自2013年10月23日起的违约金,应以215365.3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扣减已付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铮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平借款本金215365.36元及违约金(以215365.3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扣减已付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张铮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雯雯附:被告张铮铮已还12万元偿还本息情况一、已付10笔每笔1万元,偿还本息情况(按照月利率3%计算)1、250000元,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2日2天利500元本金9500元;2、240500元,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2月13日32天利7696元本金2304元;3、238196元,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3月14日29天利6907.68元本金3092.32元;4、235103.68元,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30天利7053.11元本金2946.89元;5、232156.79元,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5月15日32天利7429.02元本金2570.98元;6、229585.81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31天利7117.16元本金2882.84元;7、226702.97元,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7月11日26天利5894.28元本金4105.72元;8、222597.25元,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8月18日38天利8458.70元本金1541.30元;9、221055.95元,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9月23日36天利7958.01元本金2041.99元;10、219013.96元,2013年9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29天利6351.4元本金3648.6元;小计已付本金34634.64元利息付至2013年10月22日止二、已付2笔每笔1万元,偿还本息情况(此后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11、215365.36元,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8日78天应付利息11199元;12、215365.36元,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8月14日218天应付利息31299.77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