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丁相中与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杜先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相中,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杜先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415号原告丁相中,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杜先付,执行董事。被告杜先付,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丁相中与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杜先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相中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相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相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相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