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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丁相中与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杜先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相中,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杜先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415号原告丁相中,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杜先付,执行董事。被告杜先付,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丁相中与重庆鑫生投资有限公司,杜先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相中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相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相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相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