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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程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户、程永和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程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户,程永和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程忠财,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程中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永和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程永和,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下简称程忠财户)与被申请人程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户(下简称程中祥户)、被申请人程永和土地承包经营户(下简称程永和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程忠财户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没有。两被告在原审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代耕费没有进行答辩,也未提起反诉,而原审依然判决原告补偿程中祥户6300元,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显然是在违法判决,故原审判决错误,应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两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二轮承包时调整在其名下,故原审认定被申请人为代耕的行为正确。关于原审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涉案地块长期由程中祥户代耕,程中祥户为提高该地块的生产能力进行了大量投入而判决由程忠财户补偿程中祥户6300元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章云华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人民陪审员  张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松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