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文华与张天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华,张天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耀,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董文果,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天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赵文华本人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华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赵文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谭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