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秦大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70号罪犯秦大钢,又名秦超磊、秦帅豪,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大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许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大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秦大钢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10月期间,秦大钢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先后在新乡市、长葛市、许昌县多地,采用持刀威胁、抱头、拽倒等方式实施抢劫6起,抢劫陈某等8名被害人现金、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价值10000余元。抢夺罪:2010年4月至7月间,秦大钢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先后在长葛市、禹州市等地趁人不备,实施抢夺犯罪3起,抢夺王某等3名被害人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8000余元。该犯系主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罪犯秦大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大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大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