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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81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伟。被告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长寿路**号。原告李伟诉被告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黄俊林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