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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莫宗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莫宗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钟桦,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冯衍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宗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莫宗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97215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负担受理费4946元,申请费1300元,上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