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士玲与XX、姚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玲,XX,姚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377号原告:蔡士玲,女,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叶小娇(实习),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11月22日生,住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井昊,王妍,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晶晶,女,1986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受理原告蔡士玲与被告XX、被告姚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XX、被告姚晶晶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证明被告XX、被告姚晶晶经常居住地在田家庵区朝阳东路朝阳帝堡13栋601,不在谢家集区居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士玲与被告XX、姚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与姚晶晶系夫妻关系,被告XX、姚晶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经常居住地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朝阳帝堡13栋601。原告蔡士玲未能证明俩被告经常居住地为谢家集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XX、被告姚晶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