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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7年11月29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8年8月9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黑虎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