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7年11月29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8年8月9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黑虎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