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仪征市万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志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万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志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27号原告仪征市万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镜湖花园1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王广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志清,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春琴,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志兵,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仪征市万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志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万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万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