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程金石与王定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石,王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申请执行人程金石,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驻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定春,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程金石与被执行人王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定春名下的渝A95H**现代小车一辆,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