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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曾胜英与谭显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胜英,谭显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曾胜英,女。被执行人谭显东,男。本院在执行曾胜英与谭显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额55.3万,已执行到位39万元,尚有16.3万元没有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立芳执行员  陈亚先执行员  曾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