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梅珍与连云港市全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珍,连云港市全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李梅珍,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全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梅珍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全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