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51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伟娜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