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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51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伟娜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