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宫XX与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XX,李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322号原告宫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X诉被告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