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443号民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项,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443号民书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