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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忠华、王妮娃申请执行瞿刚、张东阁、李金良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华,王妮娃,瞿刚,张东阁,李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华。申请执行人王妮娃。被执行人瞿刚。被执行人张东阁。被执行人李金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阁和两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瞿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28897.76元和案件受理费23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金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7224.44元和案件受理费57.5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瞿刚、李金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华、王妮娃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执字第004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