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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阮韩忠与郭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韩忠,郭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7号申请执行人阮韩忠,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宝民,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阮韩忠与被执行人郭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