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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龚道林与夏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林,夏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龚道林,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夏建锋,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道林与被执行人夏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约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42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辉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素珍 百度搜索“”